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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XX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X、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XX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4月1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24日生育一子张XX。双方在恋爱期间缺少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经济、生活习惯、生活方式不合经常吵架,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不履行丈夫的责任,对原告不闻不问,在原告生孩子作完手术后仅8天的时候半夜3点,被告把原告和孩子单独扔在家里不闻不问,后又2次把孩子从原告身边抢走,导致原告被迫回奶。综上,被告没有尽到作丈夫、父亲的责任,双方感情破裂,因此起诉要求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XX由原告抚养。

原告就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结婚证复印件。

被告辩称

被告张XX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经常给原告买东西,我们在恋爱期间遭到原告父母反对嫌弃,后双方还是登记了,登记后女方父母经常挑拨双方打架,女方总说给钱少,双方旅行结婚,原告父母不让登门,也不给见面礼,经常挑拨双方打架,怀孕后,原告父母让原告把孩子做掉,原告害口厉害,被告经常买饭给原告,陪原告检查、看病、散步,没有对原告不闻不问,孩子快要降生期间,被告请假陪原告,生孩子后要求喂母乳,原告不喂,我一气之下才下楼。双方争吵后,原告被父母接回家,后原告回男方家,双方又发生矛盾,原告把孩子接走了,我和母亲经常看望原告,但原告总是找茬,说奶粉不好,又说不让我们来,只让把钱放下,不让经常看望,双方经常拌嘴,原告家人认为原告付出很多,被告为原告买了其需要的东西,被告母亲去原告家照顾原告母子,我下班后也去看原告母子,原告扬言问题未解决,不回家总找茬打架,2014年5月25日双方吵架原告找被告要钱,被告说没有钱,钱都给孩子花了,从那以后孩子就在被告处,原告也不来看孩子。原告动手打人,原告母亲骂我,还叫了警察,不让我登门,我说不能不让看孩子,原告及其母亲就说把孩子抱走,现在孩子在被告处,被告给原告打电话要求其回家喂孩子,原告不回来,并且告知街道居委会要离婚。被告母亲打电话让原告来喂孩子,原告让把孩子送来。原告父母有疾病,原告带着孩子的期间,原告父母存在种种不适合照看孩子的情况,原告家有两个病人,孩子在恐怕会传染,被告要求原告回家,原告不接电话发信息也不回复。我们没有剥夺原告作母亲的权利。孩子太小,不能离开父母,原告及其家人的情况不适合抚养孩子,被告没有作任何不对的事,在单位有良好的口碑,孩子生长在单亲家庭容易心里有问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就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1.奶粉票据16张,证明给孩子购买奶粉情况。2.张XX户口页。3.中**行客户回单,证明彩礼情况。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11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4月1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旅行结婚,2014年3月24日婚生一子张XX,双方均系初婚。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感情一般。双方自2014年4月1日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原告虽表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今后应加强沟通、互相关心、互相理解,构建和谐家庭。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梁XX要求与被告张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费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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