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李**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4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原、被告因婚前对彼此没有充分的了解,导致婚后家庭矛盾不断,感情日渐淡薄,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认为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张一*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张*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结婚证复印件一页,证明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述不是事实,我认为我们感情很好,没有破裂。

被告李**就其主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对原告张*提交的证据,被告李**发表如下质证意见: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真实、合法、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采信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3年春节后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04年5月9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12月22日生一女张一*。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于2013年8月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执意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考虑孩子的成长环境,今后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关心,互相信任,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