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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慕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慕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慕一×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出生日期为×年×月×日。被告于1998年4月前往加拿大打工,至今未归。2005年被告曾向原告提出离婚未果,从此再不联系,对原告的生活更是不管不问,双方的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原告认为,被告抛弃家庭,恶意回避应尽的义务,已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只会给原告带来更大的痛苦,故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2、证人肖**、钱**的证人证言,证明原、被告长期分居至今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向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调取了被告的出入境记录。

原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及本院调取的证据,认为:原告提供的及本院调取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证据材料的内容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可作为有效证据采信。

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采信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慕二×。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1998年4月27日,被告赴加拿大务工,至今未归。2005年后,原、被告双方未再联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婚后尤其是被告出国后不注意感情培养,聚少离多,感情逐渐淡漠。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对原告陈述进行抗辩的权利。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与被告慕一×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王*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慕一×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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