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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诉孙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X诉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和被告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03年9月18日登记结婚举行婚礼,婚后2005年6月25日生一女孩,取名孙一X,现小学在学。2010年5月1日生一男孩,取名孙二X。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吵架,造成夫妻感情不和。近几年被告与原告吵架动手殴打原告,2014年4月5日原告因患病去看病,而后原告带孩子回娘家养病。被告对原告和孩子漠不关心,也不去看望,双方已经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与原告离婚;婚生两个子女全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个人财产、衣物归个人。

被告辩称

被告孙**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因为其认为双方还有感情不至于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9月18日登记结婚举行婚礼。2005年6月25日生一女孩,取名孙一X。2010年5月1日生一男孩,取名孙二X。原告认为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吵架,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认为双方目前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的存在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共育一子一女,应该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现在原告起诉离婚,但原告未提交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果双方能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均能正视并改正各自的缺点及不足,相信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因此,从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考虑,应以维持现状不准离婚为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梁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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