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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X诉陈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XX、被告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XX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共同语言,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XX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当庭辩称双方虽偶有争吵,但均系因家庭琐事,双方并无较大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原告曹XX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陈XX向法庭提交协议书2份,以此证明曾与2012年因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他人93500元,并因此欠他人债务80000元。

经当庭质证,原告曹XX对被告提交证据认为对被告曾发生交通事故予以认可,但对于其曾借他人债务不予认可。

本院对被告提交证据审查分析后认为,该证据仅能够证实被告曾于2012年因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他人经济损失,不能证明因此事而产生债务,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6月,因双方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双方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是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因素,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八年之久,在此期间双方应已经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虽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却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况且,原、被告至今仅分居月余,应尚有和好可能,因此对原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均系再婚,且已年近花甲,希望原、被告更加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互相包容、互相信任,互相照顾,改正各自的缺点,共度晚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X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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