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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诉任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X诉被告任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X到庭,被告任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于2010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后于2011年10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任XX。二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被告之间的感情也日渐淡漠,二人也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对孩子也漠不关心,使得原告丝毫感觉不到家庭的温暖。原告认为,如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任XX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个人财产归个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任X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10年11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于2011年10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任XX。二人婚初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被告之间的感情也日渐淡漠,二人也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经常以各种理由不回家,2013年11月份被告回老家,至今未归。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于自由恋爱,感情基础本应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本应当互相理解、互相关心、互相照顾,增进双方的感情,共同担负家庭的责任。在生活期间有分歧、有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当正确对待,遇事应当协商解决。被告经常借故不回家,是对家庭的极其不负责任,对孩子的心灵也会造成不好的影响。被告回老家至今未归,致使夫妻感情发生破裂,应负有一定的责任。虽经本院依法传唤,被告拒不到庭应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放弃,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予以支持。

现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要求抚养孩子,本院予以认可。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对孩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抚养孩子,被告应当承担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对于抚养费的数额问题,根据天津市城镇居民人均支出的情况,本院酌情支持500元。

对于财产问题,原告主张没有财产,因此本院不予涉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程X与被告任X离婚。

二、婚生女儿任XX随原告程X共同生活,被告任X自2014年8月份开始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每月20日前给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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