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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梁**、吴**、崔**、欧**、侯**、陆**其他其他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陈**、欧**、陆**、侯**、吴**、梁**、崔**起诉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被起诉人)的起诉状,要求判令被起诉人立即执行粤人社发(2014)8号文,向起诉人发放自2013年10月起按4元/缴费年限计发的“缴费年限津贴”;被起诉人重新计发养老金并补回自2014年1月至发放重新计算的养老金时止的差额部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规定计发。被起诉人不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起诉人以被起诉人为被告起诉属错列被告,故本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欧**、陆**、侯**、吴**、梁**、崔**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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