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成立与广州市**越秀分局许可类其他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彭成立起诉广州市**越秀分局(以下简称被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称,根据(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1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被起诉人应在2013年7月24日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对起诉人于2012年3月29日提交的《合同欺诈控告书》所申请的事项作出处理。而被起诉人却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穗工商越信群字(2013)208号《广州**秀分局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造成两份内容矛盾的告知单同时存在、同时有效。被起诉人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行政,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起诉人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穗工商越信群字(2013)208号《广州**秀分局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作出的穗工商越信群字(2013)208号《广州**秀分局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彭成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