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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官新与广州市越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新不服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越计生征决字(2014)12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上级单位同意帮助解决《医学出生证》内容与实际不符合的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杜*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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