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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鑫**限公司与曹**、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鑫**限公司与被告曹**、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鑫**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昆鹏,被告曹**的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大连鑫**限公司诉称,2012年8月,被告曹**分两次购买原告的内墙乳胶漆、底漆共计27420元。经催要,被告偿还6000元,下欠21420元经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拖欠不还。被告鲁**与被告曹**系夫妻关系。故欠款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请求判令被告曹**、鲁**共同偿还欠款2142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曹**辩称,原告所诉欠款属实,但原告的乳胶漆和底漆有质量问题,被施工方罚款20000元,故此款不应偿还。2010年3月26日我与鲁**已办理离婚手续,这个欠款与其无关。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鲁*丽辩称,自己与曹**于2010年3月26日办理离婚手续。曹**与原告的买卖纠纷与我无关。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曹**于2012年3月16日购买原告大连鑫**限公司内墙乳胶漆88桶,每桶25公斤单价270元,计款23760元;人工费2000元,合计25760元。同年9月20日,被告曹**向原告大连鑫**限公司购买乳胶漆5桶,每桶260元,计款1300元;底漆2桶,每桶180元,计款360元;合计1660元。曹**在购货发票上签名并注明:欠账。上述欠款共计27420元。2013年4月2日,曹**支付给原告大连鑫**限公司6000元,并为原告大连鑫**限公司出具欠条,载明:“欠大连鑫飞扬涂料款2013年12月3日前还欠款不低于百分之八十。欠款立据人曹**”。此后,原告大连鑫**限公司多次向被告追要欠款,被告一直未付,引起纠纷。

另查明,被告曹**与被告鲁翠丽于2010年3月26日在沈丘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被告曹**为原告大连鑫**限公司出具的欠条和有关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曹**两次购买原告大连鑫**限公司内墙乳胶漆和底漆欠款21420元的事实,有被告曹**为原告大连鑫**限公司出具的2张欠款发票和欠条为证,原告大连鑫**限公司要求被告曹**归还欠款2142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本案欠款为货款,且约定有付款期限,故原告大连鑫**限公司要求被告曹**支付利息,应当从被告承诺向原告还款之次日起即2013年12月4日起计算,利率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鲁**与被告曹**于2010年3月26日办理离婚手续,本案欠款发生在其离婚之后,原告大连鑫**限公司要求被告鲁**承担还款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曹**辩称原告的涂料有质量问题,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大连鑫飞

扬氟**公司人民币2142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利率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元,由被告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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