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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x与被告张x同居关系财产与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邵x与被告张x同居关系财产与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邵x于2014年10月21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x及委托代理人王**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农历正月2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生育两个孩子,儿子张x2006年8月27日出生,女儿张x2009年5月1日生。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我孝敬公婆,尽心持家,辛勤耕种,含心菇苦抚养孩子,照顾家庭。被告不珍惜家庭,上班挣的工资根本不给家里花。我生病时,被告对我不管不问。被告的行为导致我们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自2012年春节被告就没有在家过,我和被告一直分居到现在。为了结束我和被告这段不幸的婚姻,特起诉要求解除我和被告的同居关系;女儿张x归我抚养,儿子张x归被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我的嫁妆及个人财产归我所有。

被告无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农历正月26日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两个孩子:长子张x于2006年8月27日出生,现随被告生活。长女张x于2009年5月1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外出不归致两人分居至今。原告认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遂起诉来院。庭审中,原告表示自愿放弃个人财产,留给儿子做抚养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可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对此不予受理。抚养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和也是父母的义务。原、被告共生育两个子女,长子张x现跟随被告生活,长女张x现跟随原告生活,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以不改变子女生活环境为宜。因此原告要求抚养长女张x,长子张x由被告抚养应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个人财产,应予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生育的女儿张*由原告邵x抚养,儿子张*由被告张*抚养;

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邵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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