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郭x与被告刘*、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郭**于201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x、郭x申请撤诉的要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x、郭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郭x、郭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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