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王**、徐**、登封市润发建材厂、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找不到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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