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诉被告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崔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孙**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付延*与被上诉人登封市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与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姜**、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与王**、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胡**等与李**、张**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