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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道办事处与河南清**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市**道办事处与被告河南清**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清**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是:一、本案的诉讼标的物价值超过2000万元,不属于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二、河南清**限公司已经就本案涉及纠纷向郑州**民法院起诉,郑州**民法院也已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为了有利于本案的便捷审理,应将本案移交郑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郑州**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而本案的诉讼标的物价值已超过我院级别管辖标准,本案应由郑州**民法院管辖,故本院认为被告河南清**限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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