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5)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金*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甲及诉讼代理人史某某,被告人叶某某及辩护人谢**到庭参加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双方民事赔偿达成和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甲向本院撤回附事民事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0日上午,被告人叶某某在固始县马罡集乡桥口村与正在用收割机割稻的金*甲、金*乙因收稻发生纠纷,双方发生厮打,叶某某将金*甲打伤。金*甲脾脏破裂,其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二级。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叶*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叶*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系初犯,民事赔偿已到位并取得谅解,被害人金*甲在前因上有过错,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某介绍他人收割机到本村割稻。当得知被害人金*甲与金*乙在桥口村用收割机割稻时,便于2015年9月10日上午,找到正在用收割机割稻的金*甲与金*乙。叶杨*与金*乙发生厮拽,金*甲上前帮助金*乙,双方发生厮打。厮打中,叶杨*致伤金*甲。经依法鉴定,金*甲脾脏破裂,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事发后,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将金*甲送往医院救治,并口头传唤叶某某。当日下午16时许,叶某某到马**出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6年1月2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叶某某赔偿金*甲经济损失20.2万元,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金*甲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一)、立案通知书、出警经过;

(二)医疗费票据、调解协议书及收条、谅解书;

(三)户籍证明;

(四)采取强制措施的文书。

二、鉴定意见:

(固)公(刑)鉴字(法医)字(2015)1115号金*甲损伤程度鉴定意见:金*甲脾脏破裂,属钝器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三、被害人金*甲陈述

2015年9月10日上午10点多,我和哥金某乙开收割机在桥口村王*甲家地里割稻,当时我在开收割机,叶某某过来抓着金某乙,拉过来就打,我见我哥挨打就去拉叶某某,没拉开,叶某某转身踹了我一脚。我又上前掐他颈脖,没掐到顺手抓着他衣领,他也掐着我的颈脖,俺俩都用拳头捶起来了。叶某某拽着我衣领使劲,我往后面猛的退一下闪着叶某某,我把叶某某闪得面朝地跪倒了,我跟俺哥顺势把叶某某摁住了,我摁住叶某某,俺哥金荣会用拳头捶了他几下,没一会叶某某挣脱跑了,他跑的时候还骂我们。接着我就赶紧报警了,派出所还没来。后来,叶某某老婆又跑来跟俺哥撕扯起来,被人拉开了。后来感觉腰疼,后来派出所知道后,用警车把我送到医院。

四、证人证言

(一)证人金*乙证言:其与弟金*甲合伙买了一台收割机,在桥口村王*甲家割稻,叶某某找我,趁我不注意打我,金*甲见我和叶某某打起来了,就来帮我打叶某某,叶某某用脚踢金*甲,后我打的110报警。

(二)证人王*乙证言:事发当天是我爸王*甲家割稻,上午是金*甲和金**的一台收割机割稻,叶某某过来将金**拽到一边。后来,金**与金*甲一起打叶某某,后被我及老公劝开了。金*甲后来用手捂住左腰,说疼得很。

五、被告人叶某某供述

叶某某对以上事实予以供认。

上列证据来源、形式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明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叶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因民间矛盾,引发双方发生厮打,厮打中,叶某某致金*甲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叶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被害人金*甲有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司法行政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上所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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