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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清**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清**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道办事处的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清**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清**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清**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河南清**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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