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兰考县三义寨乡人民政府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兰考县三义寨乡人民政府诉被告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欠王**10余万元钱,王**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判决被告归还,而被告拒不履行。王**经查询得知被告在原告处有一笔窑厂拆迁补偿款,王**提出保全申请,贵院于2012年12月24日冻结了兰考县人民政府划拨到原告处的被告窑厂拆迁补偿款123900元。由于原告的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当时被告欠当地众多农民工工资,引起众人到原告处上访催要被告拖欠的工资,无奈之下原告动用了该笔保全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后贵院对原告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划拨走原告11万元钱用于归还王**。原告并未欠被告一分钱,而为被告偿还了11万元债务,被告构成不当得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11万元整。

被告辩称

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欠王**债务10余万元,王**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经查询得知被告在原告处有一笔窑厂拆迁补偿款,遂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冻结了兰考县人民政府划拨到原告处的被告在兰考县三义寨乡西老文村的窑厂拆迁补偿款123900元。2012年12月26日,原告在未经本院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款支付给被告。本院判决被告偿还王**债务后,被告拒不履行,本院的生效判决无法得到及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2015年8月20日分别对原告下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原告赔偿王**共计11万元,并已执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罚款决定书、执行裁定书、收款收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兰考县三义寨乡人民政府1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