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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进才诉三义寨政府不服行政强拆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诉兰考县三义寨乡政府确认拆迁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三义寨乡政府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汪**诉称,2013年10月21日、2013年11月29日,被告以原告的房屋违法为由,向原告送达限期拆迁通知书。2013年12月10日,被告让公安人员将原告全家强行拉到兰考县武装部弹药仓库院内不给吃喝软禁七个小时,待原告回家后,发现自己家三百多平方的房屋已被推倒,家中所有东西全部砸坏,价值十二万多元的货物全部被埋,造成原告一家衣食住行无法解决,无安身立命之所。原告身患残疾,妻子精神病出走下落不明,年迈八十的父亲偏瘫,两个孩子尚没成家立业。被告不顾原告全家死活,连基本的人道都没有,随意乱作为,给原告及家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上的伤害。综上,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及《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没有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其行为严重违法。为此,特具状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土地证;2、两份限期拆除通知书;3、照片八张。

被告辩称

被告三义寨乡人民政府辩称,为了进一步改善人居住环境,提升层次品味,2013年5月兰考县规划西出口综合整治项目,成立西出口整治部。在充分调查,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兰考县西出口整治绿化工程,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方案,被告按照县政府的要求,通过发布公告,召开村两委会,群众代表大会,入户讲解等方式深入宣传。拆迁工作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和认可,绝大部分群众自愿签订补偿协议,并相继完成拆迁工作任务,原告汪**的房屋超出集体使用的范围,且属新建房屋,在建筑时未得到任何审批,属违章建筑。本着和谐拆迁,保护群众利益最大化的思想,被告报请县指挥部,对原告房屋进行评估,并享受相关补偿政策。可是,原告漫天要价,拒不拆迁,被告按照法定程序,对原告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权利告知书,拆迁决定书,并依法进行强拆,原告的拆迁补偿款至今仍在三义寨财政所,并多次通知原告领取,但原告拒绝取走。综上所述,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在拆迁过程中,并没有对原告采取违法措施,没有对原告造成影响,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出示了以下证据:1.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笔录;3.限期拆除通知书存根两份;4.权利告知书;5.处罚决定;6.三份送达回证;7.评估报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原告汪**在兰考县三义寨乡候寨村自家土地上开始盖房,在建筑过程中,2013年5月份,三义寨乡政府通知原告停工。被告三义寨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21日向汪**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于2013年11月29日向原告汪**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2013年12月10日被告三义寨乡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原告位于三义寨乡候寨村房屋强制拆除。

被告在限期拆除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三个送达回证上显示原告汪进才均拒签,仅有二个送达人的签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下达给原告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与被告预留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存根在时间、被送达人均不一致,骑缝章错位,无法证明该存根与该通知书是统一张纸张。被告向原告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在原告拒绝签收的情况下,未按照法律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也未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仅在附卷的文书上注明拒绝签字的事由、送达日期。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通知原告到拆除房屋现场,也没有制作现场笔录。综上,被告拆除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兰考县三义寨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10日对原告汪**位于兰考县三义寨乡候寨村的在建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汪**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汪**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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