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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向被**公司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蒋**、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金**公司诉称:原被告自2006年初起双方就建立了买卖合作关系,即被告向原告购买原告生产的阴极电泳漆用于小家电管道表面的涂装。双方在当年1月8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就产品的名称、质量要求、技术标准、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交货时间、地点,验收及不合格品的处理、异议期限及货款与结算、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等均作了约定;其中,货款结算方式约定,货物验收合格使用完以后,供方(原告)开17%增值税发票给需方(被告),如需方财务账70天后,货款超过质保金部分,需方以承兑汇票形式付清。合约采取续约方式,一年一订。被告因委托涂装的业务量不断递增,于2010年4月从原来一条灰色电泳漆涂装线又增加了一条黑色电泳漆涂装线。2009年9月,在被告总部原告又与合肥市**限公司(下称合**司)签订购销合同,次年初,该公司建成一条电泳漆涂装线后开始履行。该公司与原告之间的财务单独结算至2011年9月,之后就合并由被告与原告结算。八年间,原被告双方均合作的很好,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取得双赢的成效。然而到了2013年12月被告却借故不再通知原告发货,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按照合同约定,货款应在七十天账期结束后被告即应与原告结清。但当合同账期届满后,被告并未与原告结清,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676512.13元未予给付原告,原告几经催讨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76512.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科**司答辩并反诉称:1、原告诉称双方存在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属实,在业务合作过程中,被告始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不存在违约。2、原告诉称的货款数额错误,经被告查账下欠货款数额为1535865.4元。3、被告拒付该部分货款是由于原告所供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013年7月,我方在使用对方供应的电泳漆后,发现电泳后的产品普遍存在大量漆膜脱落现象,造成我方3个型号共计四万余台产品不能使用,产生损失1629825.58元,我们反诉请求对方赔偿该部分损失,并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针对科**司的反诉金**公司答辩称:一、需方称是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是缺乏依据的,电器的质量没有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说明:1、与被告合作了近10年从来没有出现质量问题。2、原告生产的”金力泰”电泳漆是上海著名商标,产品的质量和服务非常上乘,曾为北京福**限公司、江铃汽车股**团)有限公司、奇瑞**限公司等多家汽车多次授予“优秀供应商”、“最佳生产单位”等荣誉称号;3、经科学测验漆膜脱落现象是由于被告的底材镀铜层的不稳定造成的,而不是原告的电泳漆质量问题。二、原告对漆膜脱落问题已经尽到了义务,可以从三个方面说明:1、是被告在2013年8月7日的通知函中提出的“爆漆”问题,原告已于当天做了回复,并于次日安排赵**、胡*等专门人员到现场处理;2、是原告在调试过程中,本着解决问题、长期合作的态度做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仅损失电容漆就有十吨多;3、是在对“爆漆”的原因进行检测分析的基础上,向被告提出了快速解决问题的方案,但被告拒绝配合。综上,1、反诉原告已经对反诉被告提供的产品进行了验收,说明反诉被告提供的产品是合格的;2、造成电漆脱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包括工艺、底材、生产环境的因素,反诉原告没有对产生电泳漆脱落的产品具体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进行鉴定,也就不能证明其损失后果和反诉被告的产品质量有因果关系;3、反诉原告主张自己损失数额没有事实依据也缺少相应的客观证据支撑,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金**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明材料:针对本诉有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2013年5月15日、5月20日产品购销合同两份,证明原被告确立买卖关系,双方在合同中就产品质量验收及付款问题已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即由需方验收双方封样的产品,货物验收合格,才由供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约定了货款的支付时间。但货物验收合格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后,被告却违反合同约定拒付货款;第二组证据原告向被告发送货物的送货回单,证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向被告发送了货物,被告进行了验收,也证明2006年以来被告使用原告的同型号产品从来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第三组证据:1、2006年至2010年原被告双方财务往来明细及凭证;2、2011年至2013年原被告双方财务往来明细及凭证;3、2010年至2011年9月我方按照被告公司要求,与合**司单独结算的财务往来明细及凭证。证明原告向被告发送货物并经验收后,已按照被告要求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截止到2013年,被告累计共欠原告货款1676512.13元。针对反诉有十组证据,第一组证据1、2013年5月15日金**公司与科**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2、2013年5月20日金**公司与科**司签订的购货基本合同;3、2005年9月份金**公司与科**司签订的阴极电泳漆中试协议。证明1、双方在合同中就产品质量验收问题已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即产品到达需方所在地后,按照需方质监部门的验收程序验收双方封样的产品。科**司对金**公司提供的产品进行验收时并未提出质量问题;2、科**司也未对双方封样的产品进行质量鉴定,应当由科**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3、合同约定货物验收合格,才由供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金**公司按照科**司要求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说明科**司对金**公司的产品已验收合格;4、科**司对金**公司提供KNT831LF的产品进行了生产中试,并未提出过质量问题。而且该协议中双方也认可产生电泳漆产品爆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材质、槽液管理不善等。说明电泳漆质量问题并不是产生电泳漆爆漆的唯一原因。第二组证据1、签收时间为2013年7月29日的送货单回单;2、2013年8月7日科**司原材料整改通知函;3、2013年8月7日金**公司的回函。证明1、科**司对金**公司2013年7月29日提供的型号为KNT831LF、批号为13072686-1、13072840-4的产品进行了验收,并没有提出质量问题;2、2013年8月7日科**司出现产品爆漆之前,使用的是金**公司2013年7月29日提供的KNT831LF、批号为13072686-1、13072840-4电泳漆产品。那么在长达9天的使用时间中并没有出现爆漆现象,说明科**司2013年8月7日产品出现爆漆现象与金**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没有因果关系;3、购销协议中约定有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而金**公司第一次收到科**司书面反映产品爆漆现象的时间是2013年8月7日,证明所谓2014年7月24日就出现风险产品的情形并不存在。第三组证据1、签收时间为2013年8月8日的送货单回单;2、2013年8月14日科**公司原材料质量问题联络函。证明:1、科**司对金**公司2013年8月8日提供的型号为KNT826G、批号为13082714-1的产品进行了验收,并没有提出质量问题;2、证明科**司提出2013年8月7日出现的产品爆漆现象是由于使用了金**公司型号为KNT831LF、批号为13072686-1、13072840-4的电泳漆后,金**公司积极将产品更换成附着力更强型号为KNT826G、批号为13082714-1的电泳漆。但仍出现了爆漆现象,足以说明科**司产品出现爆漆现象与金**公司的产品质量没有因果关系。第四组证据:2013年10月11日科**司原材料质量问题联络函;结合已经提交的送货单回单,能够证明2013年7月24日发生的产品漆膜脱落与金**公司的产品没有关系。第五组证据1、2013年8月7日金**公司的回函;2、2013年10月12日金**公司的回函;3、2013年10月15日金**公司的回函;4、2013年10月24日金**公司的回函;5、2013年10月29日金**公司的回函。证明金**公司在得知科**司产品出现掉漆现象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排查原因,帮助其解决问题。经排查,是由于对方的底材镀铜层不稳定导致,从来没有认可因己方质量问题导致了对方的损失。同时,为帮助对方减少损失,多次建议对方尽快做脱漆处理。第六组证据:2013年8月10日科**司原材料质量问题联络函。证明金**公司在2013年8月15日的回函中对“4万件”风险产品的表述,引用于2013年8月10日科隆的原材料质量问题联络函,但并不表示金**公司认可了因质量问题已造成科**司产生了4万件风险产品。第七组证据:新科隆折弯掉漆原因分析—KNT技术中心研究报告(2013)。证明针对科**司提出的电泳漆出现折弯掉漆问题,金**公司进行了技术测试。经测试,在折弯过程中镀层带动电泳漆层破裂,出现掉漆现场,镀层的破裂与镀层质量波动相关。第八组证据1、金**公司产品名称KNT831LF、批号为13072686-1、13072840-4的涂料产品检验单;2、金**公司产品名称KNT826G、批号为13082713-3、13082714-1、13072712-2的涂料产品检验单。证明金**公司在每批产品出厂前,均对产品质量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均显示产品质量合格。结合金**公司7-8月份的送货单回单,能够证明金**公司提供给科**司使用的KNT831LF、批号为13072686-1、13072840-4的产品和KNT826G、批号为13082713-3、13082714-1、13072712-2的产品均系合格产品,并不存在质量问题。第九组证据1、山东唐**有限公司证明;2、东莞市**有限公司证明。证明上述两家企业在2013年8月份使用与科**司同批次的产品过程中,并没有出现质量问题,说明科**司产品的爆漆现象并不是由金**公司的产品质量造成的。第十组证据1、2006年至2013年金**公司被使用商授予的荣誉称号;2、金**公司阴极电泳涂料所获得的殊荣。证明1、2006年至2013年金**公司作为电泳漆的供应商,以其优质的质量,被北汽福**限公司、江铃**限公司、金彭车**限公司、奇瑞**限公司、山东凯**限公司、安徽江**限公司、江铃**公司、青州大**限公司等企业授予了优秀供应商的称号;2、证明金**公司生产的电泳漆产品荣获了上海市质量管理金奖、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奖、四星级合成车间、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百佳、科技进步奖等荣誉称号。说明金**公司的产品技术先进,更以过硬的质量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奖励。

科**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明材料:本诉证据因账目比较混乱,无法举出相应的反驳证据。反诉证据1:2013年5月20日购货基本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20日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金**公司向科**司供应阴极电泳漆,合同对采购方式、质量要求、交货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约定。证据2、科**司传真五份,证据3、金**公司传真八份,证据4、名片两张,证据5、金**公司人员的试验纪录六份,证据6、关于冷凝器三线电泳漆裂问题验证经过。证据2-证据6证明金**公司供给科**司的电泳漆出现质量问题,金**公司对电泳漆进行现场调试、整改,但始终没有解决质量问题,并确给科**司造成产品损失、原料损失,导致科**司该生产线停产。证据7、退货单两份(不包括该两页的下半部分),证据8、原材料不合格处理单,证据9、索赔通知单五份,证据10、2013年8月金力泰电泳漆事故损失索赔计算表,证据11、关于冷凝器三线电泳漆裂问题验证汇总,证据12、废旧物资处理合同,证据13、过榜单,证据14、发票,证据15、价格单,证据16、排产单;证据7-16证明因金**公司电泳漆不合格,科**司将所剩电泳漆全部退回金**公司,因使用金**公司不合格产品导致科**司产品报废,给科**司造成各项经济损失。

经庭审质证,科**司对金**公司所举本诉第一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第一份证据的日期是2013年5月15号,早于双方的供货合同,该证据和本案没有关联性。第二份在第六条第三项中明确约定了双方前期的收货验收不能免除原告对产品质量所应该承担的责任。2、对第二组、第三组证据有异议,本诉的原告应该明确提出具体是什么时间的账目未付,因时间跨度较大,具体每笔核算无法核算只有原告指出哪笔账目有问题,才可以发表明确的质证意见。该两组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自供货来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和本案没有关系,我们承认以前的供货没有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但并不影响该笔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给我们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3、本案的双方争议所履行的合同是2013年5月20日的基本供货合同,在此之前的所有的手续与本案是没有关联性的。科**司对金**公司所举反诉部分的证据认为1、第一组证据的第一份和第三份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第一份证据是2013年5月15日的,第三份是2009年9月份的,在本案基本合同之前的和本案均没有关联性,同时对第二份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根据合同的第六条第三项的约定,原告同样需要承担责任。2、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其中第一份送货单的签收只是对数量外包装的验收,不代表对产品质量的验收。对第二份证据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被告已经及时通知了原告。对第三份证据能够印证质量问题发生后被告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但是在该函中原告提出了爆漆的原因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是没有通过调查和试验的。该组证据原告证明长达九天没有通知他,是没有事实的,其存在对事实的认知错误。这个爆漆并不是当时发生当时发现的,产品在存放过程中出现的爆漆现象。从产品使用到爆漆现象的发现是有过程的。电泳漆到公司后并不是立即使用的。3、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这组证据恰恰证明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其更换了新型号的漆,新型号使用同样出现了爆漆现象。4、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能够印证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产品大面积爆漆,经过原告多方面的努力始终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导致风险产品出现,产品报废。5、对第五组证据的第一份和前面证据重复不再质证,对第二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没有收到这份传真,并且该份传真所称的内容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对第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份证据恰恰证明了第二份证据内容不属实,第二份证据证明我们的底材不稳定造成的,既然是我们的问题造成的就不需要再提出脱漆处理方案,但其提出的方案对管材本身是存在危害的,所以其方案是不可行的。对第四份证据10月24号的传真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里面提出来的爆漆是由于底材镀铜层不稳定造成的有异议,该份证据可以证明在问题发生后原告提出的浓硫酸脱漆的方案是被拒绝的,后来用脱漆剂脱漆的方案也不可行。对第五份真实性有异议,我们没有见过该证据。6、对第六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能够证明原告所供漆爆漆造成被告产品损失的数额,但是需要向法庭说明这个统计数额是2013年8月10日的统计数额,这个日期后从我们的客户里也反馈过来信息,风险产品不限于这么多,这并不是全部数额。7、对第七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这个分析报告是原告自己做出来的分析报告,不能否定产品出现爆漆是由于漆的质量问题造成的。关于这个报告的最终结论该批次爆漆是由于底材问题造成的是不属实的,在反复做实验的过程中第一次就排除了管材的问题,我们曾用了两种管材做实验,并不是管材造成的爆漆问题。这个分析报告的实验是没有被告参与的,用的什么漆做的也不能确定。8、对第八组证据性质是原告自己产品出厂的合格证,不能证明原告的产品是合格的,也不能证明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出现质量问题。9、对第九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这是一份证人证言,证人和原告之间存在业务关系,证明内容不属实,不能否认原告向被告所供的批次产品存在质量问题。10、对第十组证据真实性不提异议,他所称的荣誉称号问题和本案没有关联性,也起不到证明作用,我们不否认其产品一贯是稳定的,但是一贯稳定不代表不会出现质量问题。

金**公司对科**司所举第一组证据的购货基本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对第二组证据被告的传真件的真实性和证明方向都有异议,原告公司提供给被**司的产品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公司仅是协助被**司排查漆脱落的原因,并没有认可因质量问题造成了被**司的损失。原告公司的传真八份能够证明我方并没有认可因质量问题造成了对方损失。证据4和证据5只能证明我公司协助被**司处理电泳漆爆漆问题的一个过程,不能证明我公司认可了被**司的损失是由我公司的产品导致的。关于证据6,其是一个单方证据,不能证明电泳漆爆裂与原告公司的产品质量有关。关于退货单的处置都是属于被**司提供的单方证据,对其真实性我们不予认可。索赔通知单也是其单方证据,对其索赔的事项和数额我方不予认可。对证据10的损失索赔计算表我们不认为其属于证据,仅是对方损失的一个说明,而且我方对它的真实性和证据内容也不予认可。对证据11也属于单方证据,不能证明电泳漆爆漆的原因是由于原告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对证据12、13、14这些证据同样也不能证明造成被**司的损失是原告公司的电泳漆质量问题造成,也不能证明被告实际已经遭受了这么大的损失,另外该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14年4月12日,距离2013年8月份出现产品爆漆现象已经过去10个月,两者的时间差距太大,不能证明其关联性。其次合同中的废旧物资名称、数量、单价、总额与增值税发票上的名称、数量、单价、总额均不一致,所以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司对风险产品进行了废旧处理。对证据15、16的价格单的英文我看不懂,对方没有提供翻译文件,对证据的形式有异议,也不能证明物品的真正价格,我们也没有看到相关的合同,对生产计划属于单方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属于实际情况没有发生的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对金**公司所举本诉的三组证据及针对反诉所举第一、二、三、四组、第五组中第1、3、4份、第六组,及科**司所举第一组证据、第二组证据中的第三、四、五份的真实性对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问题及金**公司、科**司所举其他证据,本院将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如下案件事实:科**司与金**公司自2006年以来建立了买卖关系,由金**公司向科**司供应阴极电泳漆。双方于2013年5月20日签订的购货基本合同中第六条约定:1、产品到达需方所在地或需方指定地后,需方按照双方已封样的样品或图纸结合双方确定的技术标准进行验收,验收程序按需方质检部门规定的程序执行。2、供方的产品在需方使用前整体初验不合格的,需方有权拒收或降价并通知供方,供方如对此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2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和相关材料,否则视同接收需方对产品整体初验后的处理意见。供方提出的异议不能证明其供应的产品满足需方技术标准的,供方必须无条件退货或换货

或接受需方的其他处理意见。3、需方在使用供方所供产品过程中,发现部分或个别产品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及时通知供方。供方应在收到通知后4小时内确认并反馈意见,超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可需方对此作出的任何处理意见。合同有效期为自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该份合同签订后,金**公司按照约定向科**司供货,2013年8月7日科**司在使用批号为13072686-1、13072840-4的KNT831LF黑色电泳漆时发现大量产品爆漆,并向金**公司传真原材料整改通知函,当日金**公司收到函件后回函称:6日我司已接到现场人员的反馈,并及时指导现场进行了相关排查;7日上午我司召集了技术中心、汽车漆销售部、质量部等相关人员专题会议讨论,认为大量产品爆漆的原因与工件漆膜固化不良、前处理质量等因素相关,为此制定了相应措施:1、确保漆膜固化良好;2、下调槽液P/B至0.16;经现场小试,改善效果明显;3、适当降低漆膜厚度,暂时控制在工艺下限;4、我司紧急专车发出KNT826G产品(5吨乳液、1.3吨黑浆),预计8日中午前到达现场,做好用KNT826G混槽的准备;5、我司已经安排销售经理赵**、洛阳班主任胡*及现场服务人员在现场处理;6、我司之前已多次向贵司推荐KNT826G黑产品,建议贵司使用,确保能够满足贵司的弯曲需求。当日,金**公司将回函中所称的KNT826G产品(5吨乳液、1.3吨黑浆)送至科**司,并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在科**司现场多次进行槽液调试,并于2013年8月12日、8月15日、8月16日向科**司发送关于爆漆联络函的回函。8月12日的回函载明:针对8月上旬我司电泳漆在贵司工件上折弯后掉漆一事,我司本着客户至上的原则连夜进行方案的制定并在现场相关调整,经过两天的日夜努力,目前质量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有关贵司发出的《关于电泳漆质量问题的联络函》我司已收悉,目前我司正在积极维护现场涂装质量的稳定和排查前期出现的具体原因。……8月15日的回函载明:……我司14日接到现场人员的关于W型工件中间膜漆、脱漆问题反馈后,立即召集技术中心、质量部、市场部等相关部门召集专题会议分析原因,现场10日和11日各加了一组KNT826G原漆和约450kg的原槽液,即共计加入KNT826G原漆630kg和老槽液约900kg。由于目前是混槽阶段,未排除其他变因,以安排现场立即停止加入老槽液,用14日到货的KNT826G产品加入3组料,尽可能提升槽液的固体份和漆膜柔韧性。控制措施:从14日起停止加入老槽液,我司现场人员密切跟踪产品质量。前期爆漆风险产品处理方案:我司本着客户至上原则,确保爆漆风险产品不流入市场,我司建议对4万件风险产品全部进行脱漆处理。我司找到了专业提供环保型脱漆剂的厂家到贵司对前期风险产品进行脱漆处理。全部脱漆完的时间预计需要3-4周。需贵司提供脱漆槽、自来水、压缩空气等相关场地、设备和材料。2013年8月16日,针对后期验证和处理方案,金**公司又向科**司回函称:……目前漆裂问题已得到明显改善。针对贵司15日晚会议要求,我司对贵司提出的三项内容回复如下:1、从8月15日起,我司继续对现场进行调整,为期一周时间,在此期间若产生不合格品,我司承担脱漆费用;2、针对第二、三条中提及的产品降价及前期损失承担问题,我司商务部门正在进行研究方案,并需要提报财务部门审核。在此期间,我司将首先确保解决现场质量问题。待调整验证结束,双方对调整结果认可后,我司将派销售部门领导至贵司共同协商方案。2013年10月11日,科**司又向金**公司传真原材料质量问题联络函称:从我司正式进行书面反馈截止目前已两个多月,期间你司多次试验效果不佳,最终未对本次质量问题作出有效处理,导致我司26307台工件成为风险产品……我司要求你司于2013年10月14日前书面对我司发函的风险产品的处理工艺和流程,经我司技术部门确认后,于2013年10月20日前全部处理完毕,并且处理结果也需经我司确认,否则我司将按报废处理该批产品,所有经济损失由你司承担。2013年10月24日金**公司针对冷成品报废索赔通知单、质量问题回函称:……漆膜开裂的原因并不是我司产品有问题,而是因贵司底材镀铜层不稳定导致;我司本着继续合作的态度积极寻找脱漆的方案,在浓硫酸脱漆方案被贵司否定后我司又找到用脱漆剂脱漆的方案,并提出由我司提供脱漆剂给贵司,双方协作完成风险产品的脱漆工作。但贵司最终没有采取我司脱漆方案,反而开出报废索赔单。我司再次阐明不接受贵司索赔,望双方协商解决。另外,近期我司财务人员到贵司对账,没有得到贵司财务人员的协助,没有能够得到对账成功,望贵司给予协助,同时按照回款约定将我司货款及时支付给我司。2014年1月18日,金**公司针对爆漆损失向科**司回函:……针对贵司质保部传来的《经济损失统计明细》,我司答复如下:第一项,报废产品索赔明细:钢管成本、钢丝成本、辅材成本、其他成本、增值税、利润,其中的钢材成本、钢丝成本、辅材成本三项核算,本着互让互谅,互利共赢、长期合作的原则,双方共同分担损失。第二项,电泳漆索赔:贵司电泳槽中的油漆当初是我司免费投槽的,产权是我司的,不属于贵司,不存在贵司损失的问题,更不存在索赔问题。第三项,影响生产损失:自现场出现爆漆问题后,我司积极的进行方案制定并在现场进行相关调整;是否真正影响贵司的生产任务,造成实际意义上的损失,既无相关依据也不符合我们两家公司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和企业友情,故我司不能接受。……。

最终,双方就产品爆漆问题没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2014年7月1日,金**公司根据其公司财务明细,起诉请求科**司支付所欠货款1676512.13元,科**司反诉请求金**公司赔偿因电泳漆质量损失给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629825.58元。庭审中,科**司自认自与金**公司合作以来尚欠货款1535865.4元未付。经本院向科**司释明,是否对涉案电泳漆质量问题及其遭受的经济损失申请司法鉴定,其称因鉴材已不存在,无法鉴定,故不申请相关司法鉴定。

另查明,2009年9月,金**公司与合肥市**限公司(下称合**司)建立了买卖业务关系,合**司系科**司的子公司,在科**司自认所欠金力泰的上述货款中包括合**司的未付货款5万余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科**司与金**公司所签订的购货基本合同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照执行。金**公司在签订合同后,依约向科**司供应货物,金**公司理应依约支付货款。关于应支付货款数额的问题,金**公司主张为1676512.13元,但其未向本院提交双方签章一致认可的对账函或其他能够相互印证该数额的有效证据,而科**司自认尚欠货款数额为1535865.4元,故对金**公司要求科**司支付货款1676512.1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支持。关于科**司要求金**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29825.58元的反诉请求,从双方根据现场调试情况针对涉案电泳漆爆漆问题的来往信函来看,金**公司多次提到“目前质量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目前漆裂问题已得到明显改善“”、“在此期间,我司将首先确保解决现场质量问题”、“按照钢管成本、钢丝成本、辅材成本三项核核算,……双方共同分担损失”等,说明科**司使用金**公司供应的批号为13072686-1、13072840-4的KNT831LF黑色电泳漆发生爆漆现象系该批次电泳漆的质量问题所致,对此金**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就电泳漆质量问题所遭受的损失,经本院向科**司释明是否申请司法鉴定,科**司称电泳漆的浪费损失,因电泳漆不存在了,无法提供鉴材;验证期间的产品报废损失,因风险产品我们都已处理,实物已经不存在;生产线停产损失,是根据我们的生产能力和每种产品单台利润和管理费计算的数额,不需要进行鉴定,鉴于上述原因,科**司对损失数额不申请司法鉴定。因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均系单方制作,本院无法认定其损失的具体数额,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可在补充证据后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河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金**有限公司货款1535865.4元。

二、驳回上海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河南**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88元,由河南**有限公司承担18220元,由上海金**有限公司承担1668元,反诉费9784元,由河南**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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