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宏**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这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乡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新乡市**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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