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壕节能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孙**、长葛市**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壕节能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壕节能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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