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太设房地**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太设房地**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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