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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王**、王**因与被上诉人薛**、丁**、薛**、薛军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王**、王**因与被上诉人薛**、丁**、薛**、薛军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高*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高*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王**、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元,全额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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