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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夏**、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夏**因与被申请人李**及原审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许*终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夏**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60万元并非夏**所借,而是唐**借钱用来偿还黄**60万元的债务,夏**并未收到该款项,借条是2013年11月份出具,是在夏**单位,当时只有何**和夏**在场,付息15万元是唐**付息,夏**并未支付过利息,只是帮唐**转交利息。2012年1月31日,唐**在还黄**借款60万元之后,因企业发展需要资金,才会在短时间内又借巨额资金100万元,是何**让提供他人账户走账,唐**就让夏**的朋友帮忙走账,不存在任何证据显示李**是通过夏**的指示转入高拂晓账户100万。本案借款都非夏**所借,更别说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二)对借条形成笔迹鉴定、高拂晓的银行流水等主要证据,夏**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李**一审提供录音资料应当提供原始载体及拷贝版本,夏**申请法院提供拷贝版本,法院并未提供,程序违法。综上,请求将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李**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申请人夏**作为借款人所出具的三张借条以及李**作为汇款人的银行转账凭证,虽然转账凭证的收款人均非夏**,但是依据证据优势原则,李**提交的证据具有优势,夏**虽然主张其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更不足以推翻李**提供借条的证明力,因此原判决依据李**提交的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并无不当。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在夫妻任一方。本案中,夏**和黄**均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夏**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因此原判决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二)关于二审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在一审中,夏**并未对三张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也未对借条的形成时间提出抗辩,其在二审中要求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不予准许并无不当。此外,高拂晓的银行流水并非本案主要证据,李**提供的录音光盘已在一审卷宗中备存。因此,夏**称二审程序违法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夏**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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