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吴*与被告张**、王**、高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李**与夏**、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张**与刘**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河南雪**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史*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尚**与被上诉人赵**、原审被告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刘**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刘**等与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梅**与被上诉人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曾**与被告刘**、驻马店**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