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秀诉被告王*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刘*、堵**组成合议庭,代书记员高*出庭担任记录,于2015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被告王*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原告为兄,因老实没心计又娶了贵州妻子无人撑腰,被告和母亲共谋”狠毒”让人不齿,找茬对原告妻子欺辱、殴打,妻子不堪一次次被打欺凌回娘家,原告有心一死,但念及妻子身怀有孕去到贵州求原谅,憨厚诚实换回妻子心又回原阳,竟然只能被迫租别人房子,街坊亲友实在看不下去,终于1999年4月3日经族人和舅亲等组织原被告及父母分家,以挽救原告夫妇不幸遭遇,最终达成《分单》协议,被告北屋后墙2尺以北宅院归原告,被告宅院自西向东留8尺为原告宅院通往大街的出路。分家后被告与母亲依旧强势,原告无力垫土北院大坑,但8尺出路被告一直未腾,2015年初催促被告腾路遭拒,惹得被告不满教唆母亲找茬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1999年4月3日《分单》协议,立即清理滕清原告北院通往大街的八尺出路附属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王**起诉被告王**腾清原告北院通往大街的八尺出路附属物,该案系对《分单》协议上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原被告双方都未办理该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原被告所分得宅基地及房屋四至并不明确,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对被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