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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余家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9月19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一个月后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彭**偿还原告陈*借款80000元。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借款欠条原件一份;

3、银行转账回单原件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彭**未出庭应诉,未答辩。

被告彭**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被告彭**以做生意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陈*借款8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陈*现金人民币捌万元整”,该借款后经原告陈*多次催要未果,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生意需要,被告彭**向原告陈*借款并出具欠条,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彭**经原告陈*催要,未偿还借款,其应依法承担清偿借款本金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彭**偿还原告陈*借款80000元整,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齐。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彭**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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