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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田**、河南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河南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刘**,上诉人河南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启超,被上诉**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明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43元,退回上诉人田**、河南东**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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