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对被告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汤某某撤回对被告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