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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孙**、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孙**、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孙**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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