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肖**、余**、黎**、刘**、李**诉被告罗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经协调,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余**、黎**、刘**、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余**、黎**、刘**、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共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余**、黎**、刘**、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