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三门峡市工**学院项目部、浙江**程公司、陕西**公司、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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