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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