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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刘**、第三人漯河经济开发区金禾小额**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袁**与刘**、漯河经济**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小额贷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袁**于2012年7月13日向郾**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郾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原审法院审委会决定,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郾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原审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2)郾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袁**不服,于2014年11月17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周**、上诉人袁**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被上诉人金*小额贷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2)郾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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