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段培星与被告中铁十八局**有限公司、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段培星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八局**有限公司、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培星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八局**有限公司、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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