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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周诉被告张*其侵权责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周诉被告张*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周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83元,减半收取1042元,由原告张**承担,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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