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周诉被告张*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周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83元,减半收取1042元,由原告张**承担,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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