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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1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于2016年2月22日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董**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照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1047号民事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董**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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