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1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于2016年2月22日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董**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照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1047号民事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董**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