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朱**与被申请人尚风鸣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尚风鸣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朱**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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