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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侯**、王**、王**、王*f?弑桓娴酥菔械谝蝗嗣褚皆阂搅扑鸷υ鹑尉婪滓话敢簧竺袷屡芯鍪

审理经过

五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五原告的身份证及户口薄,用以证明五原告与死者王**之间的身份关系,五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证据二、邓州市第一人医院病历一套(7页),用以证明王**在被告处住院,被告存在治疗措施不当、诊断有误、医嘱不全、护理不到位、故意缩短住院时间、病历资料部分缺失等过错行为。

证据三、2010年5月22日门诊收费专用票据一份,用以证明2010年5月22日,被告收取王**心电图费用,为王**做过心电图检查,但在病历中未见该次检查报告单。

证据四、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审批表一份,用以证明王**在2010年5月24日转院,在被告处住院2天。

证据五、襄樊**民医院死亡记录及火化证各一份,用以证明王**转入该医院抢救过程,死亡原因及时间。

证据六、襄樊**民医院收费收据一份,用以证明王**在该医院抢救花去医疗费1434.50元。

证据七、襄樊**民医院病历一套(23页),用以证明该医院对王**的抢救过程符合医疗常规。

证据八、邓州市**居民委员会、构林镇劳动民政保障所、邓州市公安局构林派出所三单位出具的证明二份、用以证明五原告及其亲属的身份关系等情况,居住地为城镇社区,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被告辩称

被告邓州**民医院辩称:我医院对患者王**生前的治疗符合治疗规范,无误诊误治、护理不到位的过错,王**出院后的死亡与我医院之间无因果关系,故请求驳回五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

王**在其医院治疗病历一套(14页),用以证明2010年5月22日至2010年5月24日,王**生前在其医院治疗,治疗措施符合诊疗规范,无误诊误治,更无护理不到位的情况。

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被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南**学会就原、被告之间纠纷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2010年11月4日,南**学会出具南阳医鉴(2010)055号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书。

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对上述原、被告递交及本院调取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五原告的证据一,被告认为诉状上王*f???妫??Э诒∩衔?跣〈校?嗷ッ?埽?碓?嫱蹩±捉鲇猩矸葜ぜ??っ鞑涣硕??嬗胪踝诶贾?涞纳矸莨叵刀?岢鲆煲椋恢ぞ菸逯械乃劳黾锹己椭ぞ萜撸?桓娑云湔媸敌晕抟煲椋?っ鞣较蛱岢鲆煲椋?衔?踝诶荚诹郊乙皆褐魉卟灰恢拢?炊?≈ち送踝诶妓劳鲇氡桓嫖薰兀恢ぞ莅吮桓嬉嗵岢鲆煲椋?衔?逶?婕巴踝诶蓟Э谛灾视σ曰Ъ?羌俏?迹??蹬┮祷Э诜钟型恋馗?郑?挥Π闯钦虮曜技扑闩獬ナ?睿晃逶?娴钠渌?ぞ荼桓婢?抟煲椤1桓嫠涠晕逶?娴萁坏牟糠种ぞ萏岢鲆煲椋??ぞ菀挥胫ぞ莅四芟嗷ビ≈ぃ??ぞ莅讼涤泄刂澳懿棵懦鼍叩闹っ鳎?桓嬗治吹萁幌喙赜行еぞ萦枰苑穸ǎ?ぞ菸濉⑵叩恼媸敌员桓嫖从幸煲椋?时驹憾晕逶?娴萁坏闹ぞ菡媸敌跃?枰圆尚拧1桓娴闹ぞ荩?逶?嫣岢鲆煲椋?衔?±?笔Р蝗?妫?蚁执娴牟±?胁糠植±?滴痹欤?驹憾员桓娴萁坏闹ぞ葜杏肫渌?ぞ菹嘁恢碌牟糠钟枰圆尚拧1驹何?心涎粢窖Щ岢鼍叩囊搅扑鸷υ鹑渭际跫?ㄊ椋??⒈桓婢?抟煲椋?驹河枰圆尚拧?/pu003e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原、被告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5月22日,原告朱**、侯**、王*雷、王*晓、王*f?那资敉踝诶家虿∪胱”桓娴酥菔械谝蝗嗣褚皆褐瘟疲?010年5月24日转入襄樊**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35分宣告死亡,2010年5月26日在邓州市殡仪馆火化。五原告在襄樊**民医院为王**支出治疗费1434.50元。五原告以其亲属王**在被告处入院治疗过程中,被告治疗措施不当,造成误诊误治,加之护理不到位等过错原因,导致王**死亡。为此,五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7000元。审理中,被告申请本院委托南阳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2010年11月4日,南**学会作出南阳医鉴(2010)055号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1.患者王**,男,1954年10月11日生。2010年5月22日以“发作性心前区闷痛一年,频发12小时”为主诉到医方就诊。初步诊断:冠心病、心绞痛。诊断不确切。应诊断为:急性冠脉综合症。入院后采用扩血管、降脂、抑制血小板聚集等治疗。5月24日心电图示急性心肌梗塞(下壁、后壁),肢导低电压。5月24日8时患者转院治疗。2.患者2010年5月24日因胸闷痛三天为主诉转入襄樊**民医院治疗,心电图示:急性高侧壁、后壁心肌梗塞,给予抢救治疗无效,患者于15时35分死亡。3.因无尸检材料,根据鉴定资料及现场提问,分析患者死亡原因为:急性高侧壁、后壁心肌梗塞所致心源性休克、室颤。4.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对患者病情严重程度估计不足,未吸氧,未行心电监测,未做心肌酶谱检查。(2)医嘱二级护理不妥。5.因果关系: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6.责任程度:患者急性心肌梗塞病情凶险,死亡率高,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0年河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5930.26元,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10838.39元,职工平均工资2735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侯**、王**、王**、王*f?那资敉踝诶家虿∪胱”桓娴酥菔械谝蝗嗣褚皆褐瘟疲??揭研纬闪艘交脊叵怠M踝诶妓渚??褐瘟魄谰任扌?劳觯???⒈桓嬉蛲踝诶妓劳霾??囊搅凭婪拙?涎粢窖Щ岢鼍叩囊搅扑鸷?际跫?ㄊ槿隙ǎ阂椒酱嬖诙曰颊卟∏檠现爻潭裙兰撇蛔悖?次?酰?葱行牡缂嗖猓?醋鲂募∶钙准觳榧耙街龆?痘だ聿煌椎纫搅乒??形?灰椒降囊搅菩形?牖颊咚劳鲇幸欢ǖ囊蚬?叵担换颊呒毙孕募」H?∏樾紫眨?劳雎矢撸?室椒礁捍我?鹑*R虼耍?桓嬗Χ酝踝诶嫉乃劳龈阂欢ㄔ鹑危?岷媳景盖榭觯?械?0%的赔偿责任。五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的项目标准为:医疗费1434.50元×30%即430.35元(襄樊**民医院治疗抢救费用);死亡赔偿金318605.20元×30%即95581.56元(15930.26元/年×20年);丧葬费13678.5元×30%即4103.55元(27357元/年÷12月×6月);被抚养人生活费18063.98×30%即5419.19元(10838.39元/年×5年÷3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2515.17元(10838.39元/年×3年);交通费酌定200元,以上共计138249.82元由被告赔偿五原告。五原告其他过高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邓州**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朱**、侯**、王**、王**、王*f?ㄍ跣〈校┛?38249.82元。

二、驳回原告朱**、侯**、王**、王**、王*f?ㄍ跣〈校┑钠渌?咚锨肭蟆?/pu003e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0元由五原告负担570元,被告负担3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南阳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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