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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侯**、石*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朝诉被告侯**、石*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朝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侯**、石*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孔*朝诉称:2014年7月9日,被告向我借款5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并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应在2014年12月9日归还,但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依法判定:1、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辩称

被告侯**辩称:我没有收原告的钱,我是给李**打工的,原告把钱打给李**了,李**给我打电话让我先代写一张借条,等他出差回来之后再把条子换回来。之后,我一直催李**去换条子,李**也催原告换条子,但是原告不换。

被告石*干辩称:我对这个事不清楚,是我到银行取钱时才发现银行帐户被冻结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9日,被告侯**向原告孔**借款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孔**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资金用途周转,借款人:侯**2014年7月9日”当日,原告孔**向被告侯**支付50000元。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侯**未予偿还,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侯**与被告石*干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侯**向原告孔**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据》,经催要后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侯**偿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被告侯**与被告石*干系夫妻,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侯**、石*干共同偿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侯**、石*干的辩称,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侯**、石*干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孔**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570元由被告侯**、石*干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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