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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佳**限公司与赵**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佳**限公司诉被告赵**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佳**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佳**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佳**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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