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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