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郑州**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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