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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李**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张**与被申诉人刘**、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濮检民抗(2014)4109000004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4)濮中法民抗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张**出庭。申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申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诉人李**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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