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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范*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范*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双方婚前彼此了解较少,性格不好,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近两年来,双方虽在同一处居住,但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为此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范*辩称,双方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登记结婚,至今已达5年之久,双方感情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现已60多岁,无工作能力,也未其他生活来源,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在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均系再婚。2016年1月5日,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成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被告的结婚证明等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之间虽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但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珍惜家庭生活,相互理解包容,共创和谐美满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与被告范*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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