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镇平县侯集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赵**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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