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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威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大学新联学院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威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大学新联学院的委托代理人靳**,被上诉人郑州威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布安山、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

河**大学新联学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16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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