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西诉被告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西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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