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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