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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方*与被上诉人马*房不当得利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与被上诉人马*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上诉人方*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方*与郑州买**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被上诉人马**作为郑州买**限公司的代理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并按指印。审理中,被上诉人马**主张其收取上诉人方*款项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且收取的款项已交至郑州买**限公司。故马**主体不适格。故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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